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安全、公平用热,用户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1、《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7℃)、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释义说明:本条明确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度
1)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7℃);
2)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保暖性能达到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的保温节能型建筑。
2、《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释义说明:用户停、用热时间为一个采暖季。
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2)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3)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4)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5)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4、《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5、《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1)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2)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第十九条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1)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
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
2)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7、《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2)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3)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4)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6)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7)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9、《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2)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